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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实施办法

更新时间:15-07-23

  深圳市人社局最近发布了关于《《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实施办法,该办法从2015年7月9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如下:

  一、生育医疗待遇:

  (1)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员工,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刷卡记账,由社保局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2)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员工分娩、终止妊娠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待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2个月后的1年内提出报销申请; 

  (3)失业前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员工,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在其分娩、终止妊娠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后1年内提出申请报销申请;

  (4)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员工的未就业配偶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在其分娩、终止妊娠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后1年内提出报销申请。

  二、生育津贴申领:

  (1)员工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且用人单位已按《规定》向其垫付生育津贴的,用人单位可在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次月起1年内,向社保局申请支付生育津贴;

  (2)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员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用人单位可在为职工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并向员工垫付生育津贴后1年内,向社保局申请支付生育津贴;             

  (3)员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等客观原因或者无正当理由未垫付生育津贴的,由员工本人直接向社保局申请支付生育津贴。   

  附件1:“关于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实施办法”;

  附件2:深圳市生育保险产前检查项目一览表;

  附件3:深圳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报销标准;

  附件4:深圳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申请表;

  附件5:深圳市生育保险津贴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