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积金缴存基数是员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不得低于本市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2130元,且不得超过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25044元。
二、2018年7月起,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调整一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用人单位在5%~12%之间选择,单位缴存比例和个人缴存比例须一致。
三、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执行期限为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2018年7月1日至调整当月之间少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在调整后应予以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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