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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失业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办法

更新时间:14-12-30

  内容摘要:
  2014年2月17日,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施行了《深圳市失业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办法》。该办法的出台旨在解决2013年1月1日之前该市失业保险缴费年限认定问题,共九条,明确了三种特殊情形下的视同缴费年限及两种特殊情形下的年限合并计算。
  信息概览:
  从最新一期《市政府公报》获悉,《深圳市失业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办法》日前出台并施行,该办法的出台旨在解决2013年1月1日之前本市失业保险缴费年限认定问题。
  办法称,本市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工,在国家《失业保险条例》实施之时已参加本市失业保险的,其在1999年1月22日之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为失业保险视同缴费年限。1997年3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实施之日至1999年1月22日期间离开本市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工,其符合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为失业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本市户籍职工在1999年1月22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年限视为失业保险视同缴费年限;但以农村城市化人员、个人缴费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年限,不计算失业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1999年1月22日之后,按国家及广东省规定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其市外转入的失业保险缴费年限符合国家及广东省有关规定的,可与本市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本市失业保险的,其服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与在本市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核定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待遇时,其已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重复计算。


  (来源:深圳商报)
  ——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内容以有关部门发布的文件为准
  

官方网址:http://www.szhrss.gov.cn/xxgk/qtxx/zxzcfg/201405/t20140528_245351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