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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失业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

更新时间:14-12-30

  内容摘要:

  2013年09月2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深圳市失业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办法》规定,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失业保险用人单位基准费率为基础,根据用人单位上一年度辞退职工比例、失业保险费收支率和招用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数量等因素决定是否向下浮动基准费率,并核定用人单位当年度的失业保险缴费比例。

  信息概览:

  从最新一期政府公报所发布的《深圳市失业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中可以获悉,2014年1月1日起失业保险费率可以浮动了。该《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上一年度没有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职工,当年度费率下浮20%;上一年度有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职工,但上一年度失业保险费收支率低于10%的,当年度费率下浮10%;用人单位招用经本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下浮的失业保险缴费额为:招用就业人数×10×招用月数×2%×当年最低工资标准。

  按上述办法计算的用人单位失业保险缴费下浮总幅度超过当年应缴失业保险费40%的,按当年度费率下浮40%。实行失业保险浮动费率的用人单位,于当年2月至次年1月按下调后的费率缴费。

  

  (来源:深圳晚报)

  ——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内容以有关部门发布的文件为准

  

  官方网址: http://www.sz.gov.cn/zfgb/2013/gb859/201311/t20131127_225639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