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7〕7号)要求,提高职工住房消费支付能力,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调整用于支付房租和其他住房消费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
一、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的,职工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百分之六十五。
二、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其他住房消费的,职工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百分之四十。
具体事项请看附件通知。
官网链接:
http://www.szzfgjj.com/xxgk/zxtzgg/201711/t20171113_9683067.htm